熱門搜索:
本標準是對M476-1996《YBC系列采煤機用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》的修訂,并自實施之日起代替
76-1996。
本標準與T476-1996相比較,技術內容的主要變化如下:
——將標準名稱調整為《YBC系列采煤機截割部用隔爆型三相異步電動機》,標準的適用范圍也相應
規定為采煤機截割部用電動機,包括同時驅動截割部和行走部的主電動機及截煤機用電動機
(1996年版的第1章;本版的第1章);
—— 電動機的功率范圍擴大為22kW至1000kW(1996年版的3.5;本版的3.2.5) ;
——對在特殊條件下使用的薄煤層采煤機電動機,允許用戶和制造廠協議以S2為基準確定定額(見
本版 的3.2.1);
——提高了電動機整體結構的防護等級,由IP54提高為IP55(1996年版的3.3;本版的3.1.2);
——取消對電動機進行5萬次頻繁起動試驗的要求和空載小時開斷頻率起動試驗的要求(1996年版
的4.19和4.22);
——取消對電動機進行軸端密封試驗的要求(1996年版的4.20);
——修改了電動機使用條件,改為“一般在軸向傾斜不大于35o的情況下使用”(1996年版的4.2;
本版的4.2);
——修改了傾斜試驗要求,規定只有當電動機在軸向傾斜大于35o的情況下使用時才進行空載傾斜
試驗(1996年版的4.21;本版的4.34);
——增加了冷卻水道的進出口的水壓差要求(本版的4.14);
——修改了電動機定子繞組溫升限值,不再按絕緣等級降級要求(1996年版的4.9;本版的4.19);
——取消了1996年版中的附錄A,僅保留了附錄A中的第A.3章,編入本版(1996年版的附錄A;本版的
4.13)。
本標準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提出。
本標準由煤炭行業煤礦專用設備標準化技術**歸口。
本標準起草單位: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、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上海分院、撫順煤礦電機
制造有限責任公司、寧夏三一西北駿馬電機制造股份有限公司、山西防爆電機(集團)有限公司、河南安
陽華安煤礦電機有限責任公司。
本標準主要起草人:許森祥、張建、董楓、席大偉、王學芳、秦斌、陳勝章。
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:
——M476—1996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