額定容量Ah5
額定電壓V3.7
點燈時間h≥11
主光源額定電流A0.3
額定電流A0.11
較大照度1×(距1m處)≥500
外型尺寸燈頭φ68×85mm
重量≤0.5kg
蓄電池壽命≥500次
溫度‘-20 ℃ ~ 60 ℃
環境條件
礦燈在下列環境條件下能正常工作:
1、環境溫度-100C~+400C;
2、可用于高瓦斯礦井。
執行標準
MT1162.1-2011 礦燈 第1部分:通用要求
MT1162.4-2011 礦燈 第4部分:KL型礦燈
GB3836.1-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1 部分:通用要求
GB3836.4-2010 爆炸性環境 第 4 部分:由本質安全型“i”保護的設備
Q/ZA 08-2013 KL4LM(A)本安型礦燈。
產品防爆型式:本質安全型;
技術參數
1、規格型號額定容量Ah額定電壓V點燈時間h額定電流A照度1×(距1m處)
主光源輔光源點燈開始點燈11h
KL4LM(A)4 3.7≥110.3 0.11≥1000≥500
KL5LM(A)5 3.7≥110.3 0.11≥1000≥500
2、外型尺寸:燈頭φ68×85mm
3、重量:≤0.5kg
4、蓄電池壽命(循環次數):≥500次
五、使用環境條件:
a、溫度:-20℃ ~60℃ ;
b、周圍空氣相對濕度不大于98%;
c、海拔高度:≤1000 m;
d、大氣壓力:80 kPa~106 kPa;
e、適用于瓦斯礦井和一般礦井,也可用于其它需要移動照明的地方、鐵路、隧道、野外作業等地方,無顯著震動和沖擊的場所。

KL5LMA型礦燈
4按時礦燈5安時礦燈 甲烷報警礦燈
數顯甲烷礦燈 信息礦燈型號礦燈
本說明書規定了KL型礦燈(以下簡稱礦燈)的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項以及包裝、運輸和貯存要求。
一、引用標準
GB 3836.1-2010 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:設備 通用要求
GB 3836.3-2010 爆炸性環境 第3部分:由增安型“i”保護的設備
GB 7957-2003 礦燈安全性能通用要求
MT 927-2004 KL型礦燈
Q/YDS 010-2011 KL型礦燈產品技術條件

注意事項:
(1)礦燈應有專人保管、建立設備維修檔案。建議:每月對使用中的礦燈進行一次檢修,內部灰塵,干燥除潮,對不合格的及時維修,經檢測各項指標合格后,記入設備檔案,方可投入使用。
(2)礦燈應嚴格按照安全規范要求使用,嚴禁摔打礦燈,缺少零部件的礦燈嚴禁下井使用,嚴禁在井下隨意拆卸和更換零部件。
(3)嚴禁將礦燈靠近或投入火源中,嚴禁用“打火法”來檢查礦燈是否有電、線路是否有故障或者用于其它用途如點火、放炮等。
(4)存在故障的礦燈嚴禁下井使用,礦燈在使用中若出現故障,上井后應立即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,礦燈的維護、維修以及充電工作必須在地面進行,在維修時嚴禁變產品結構或零部件,嚴禁改動電路及電子元器件。
(5)若更換礦燈的保護裝置,必須采用相同型號的產品,礦燈內部設置的保護裝置,具有以下功能:
當礦燈出現意外短路故障時,自動切斷電源,有效防止對電池的損害和電火花的產生,故障排除后保護裝置自動恢復工作狀態。當蓄電池放電至保護電壓(低于3.2~3.3V)時,自動切斷放電電路(若有熄燈屬正常),防止繼續放電對蓄電池造成損害。
具有過充電保護功能,當蓄電池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后,會自動切斷充電電路。
(6)對已使用過的礦燈中途停止使用時,應將礦燈充足電后妥善保存,在使用之前應進行一次充放電檢查。
(7)應采用與本產品配套的充電設備充電,采用其它充電設備應經本公司認可,否則因充電引起的故障本公司不承擔責任。
(8)報廢的礦燈應集中管理,由專業單位或礦燈生產企業回收處理。

KL4LM(A)礦燈為攜帶型,有三部分組成:燈頭、電纜、蓄電池組(包括鋰離子蓄、安全保護裝置和蓄電池槽)。燈頭內設有兩個光源,燈頭可固定在礦用安全帽上。
鋰離子蓄電池輸出端設有保護裝置,具有過充電保護、過放電保護及短路保護功能。
采用防爆燈頭充電方式,只須將燈頭的充電開關插到充電設備的充電插頭上,按順時針方向旋轉180°,使燈頭充電螺釘與充電設備上的彈簧片良好接觸(此時充電插頭也與燈頭內的充電觸點相接觸)即可自動充電。
包裝、運輸貯存
每臺礦燈(包括出廠檢驗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各一份)及其備件、附件分別包裝后再裝入箱內。
隨同包裝提供下列文件:
a)裝箱單;
b)必要備件。
運輸:包裝好的礦燈應適合海、陸、空運輸。在運輸過程中不許受劇烈機械沖擊和曝曬雨淋,不得倒置,嚴禁摔擲、翻滾、重壓。
貯存:礦燈應貯存在環境溫度(0—40)℃、干燥、清潔及通風良好、無腐蝕介質的倉庫內,應遠離水源和熱源。堆放不應過高以致超過底部電池箱的承荷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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